卫生部 1998 年卫生部长,根据《医疗保健法》第 112 条第 2 款(“官方公报”第 150/08、71/10、139/10、22/11、84/11、12 号/12, 35/12 , 70/12, 82/13, 159/13, 22/14, 154/14, 70/16 和 131/17)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委员会的建议并基于根据《一般行政程序法》(“Narodne novine”第 47/09 号)第 96 条第 1 款的规定,做出决定 1. 萨格勒布“Sestre Milosrdnice”临床医院中心的肿瘤学和核医学诊所,经验证并授予“卫生部甲状腺疾病参考中心”称号,为期五年。 2. 萨格勒布“Sestre Milosrdnice”临床医院中心的肿瘤和核医学诊所有义务在五年内提交“卫生部甲状腺疾病参考中心”称号的更新申请。决定授予或更新标题。 3. 萨格勒布“慈悲姐妹”临床医院中心肿瘤和核医学诊所的“卫生部甲状腺疾病参考中心”有义务提交过去三年的工作报告和下一个两年期间的工作计划,不迟于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三年结束后的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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