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318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6 条(“Narodne novine”,第 69/09、84/11、54/13、127/13 和 92/14 号),海洋部长, 交通与基础设施采用《航展条例》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手册规定了航展的组织和举办条件。术语和缩略语 第二条 本条例所用术语和缩略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航展举办场地的其他使用者:机场运营人;机场用户、注册地面和机场外着陆和起飞的地面;滑翔伞、悬挂式滑翔机、空重为 80/100 公斤的滑翔机和动力降落伞的起飞和降落地点的用户;机场区、跳伞区、滑翔机飞行区、滑翔伞、悬挂式滑翔机、空重为 80/100 公斤的滑翔机和动力降落伞的空域用户,2) 执行准备:通知和最终同意组织者和参加者关于航空活动计划和其他对安全举行航展至关重要的信息,3) 协调会议:就航展期间的程序通知组织者、应急服务和管家并最终达成一致,4) 礼堂线路:一条清晰可见的线,确定观众可以进入的空间、车辆停车场、船舶停泊处和锚地的边界,观众可以进入, 5) 航展线:一条线,定义了预期用于表演的区域的边界计划活动的执行,6) 特别重要的设施或区域:学校、医院、人口稠密区、工业区、道路、电线、生态敏感区域和其他可能会出现人员聚集的区域和设施, 7) 组织者:组织和管理航展的法人或自然人, 8) 计划活动:向观众展示的飞行和跳伞活动航展,包括在地面上观察飞机, 9) 风险评估:识别危险和相关风险,评估和分类这些风险,确定现有的和额外的措施来减轻它们,以将它们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10) 参与者:飞行员、跳伞者或无人驾驶飞机的操作者以及任何其他参与执行航展计划活动的人员, 11) 紧急服务:组织者有义务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服务紧急事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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