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1661 根据《会计法》第 19 条第 6 款(“Narodne novine”,第 78/15、134/15 和 120/16 号)和第 159 条第 3 款和第 158 条第 5 款. 根据《资本市场法》(“Narodne novine”,第 65/18 号;以下简称《法案》),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在 2018 年 9 月 12 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了《结构规则》投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内容 导言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投资公司向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局(以下简称:Hanfa)和其他外部用户报告其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财务业绩、现金流、资本变动以及向汉发报告的截止日期和方式。法律依据 第 2 条 (1) 投资公司有义务根据有关企业家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应用的法律和法规保存业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2) 投资公司有义务按照技术说明中规定的结构和内容向汉发提交营业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3) 投资公司还必须按照附件 1 表格中规定的结构和内容提交由授权审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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