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欧洲事务部 154 根据《外国人法》第 231 条(“Narodne novine”第 130/11、74/13 和 69/17 号),外交和欧洲事务部长,经内政部长通过《签证条例修正案》第 1 条的修正案 在《签证条例》(第 7/13 号官方公报)中,第 14 条被删除。第二条 删去第十九条第六款。第 3 条 第 20 条修改为: »文件的真实性 第 20 条 (1) 签证申请所附文件不得超过六(6)个月。 (2) 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授权官员能够明确证明文件中所述信息的真实性,他也可以接受超过六 (6) 个月的文件。 (3) 如果授权官员不能明确证明本条第 1 款的文件的真实性,他可以要求对其进行验证。” 第 4 条第 28 条修改为:“不完整的请求第 28 条。 (1) 在如果在程序过程中评估签证申请需要补充额外的文件,或者如果需要额外的面谈,则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设定最长十五 (15) 天的截止日期。需要完成申请或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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