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售、解散共同所有权社区、交换、租赁或转让克罗地亚共和国拥有的房地产而完成法律交易之前的程序规定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1842 根据第 51 条,并结合《国家财产管理法》第 37、40、41、44、45、47 和 48 条(“官方公报”,第 52/ 18)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令,关于在结束对克罗地亚共和国为出售目的而拥有的财产进行合法财产处置之前的程序,解散 A共有、交换、租赁或出租以及与为克罗地亚共和国利益而购置房地产和其他物权有关的程序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完成法律交易之前的程序为出售、解除共同所有权、交换、租赁或出租而处置克罗地亚共和国拥有的房地产,以及为克罗地亚共和国购买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的相关程序由国有资产部(以下简称:该部)支配。第 2 条 (1) 在本条例意义上,受《国有财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的克罗地亚共和国拥有的不动产的处置形式是: - 不动产销售克罗地亚共和国拥有的不动产 - 租赁或出租克罗地亚共和国拥有的不动产 - 解除不动产的共同所有权 - 将克罗地亚共和国拥有的不动产替换为其他人拥有的不动产和 -为克罗地亚共和国购买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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