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家庭、青年和社会政策部 1233 根据《国际和临时保护法》(“官方公报”,第 70/15 和 127/17 号,以下简称:该法)第 93 条第 3 款,部长人口、家庭、青年和社会政策,经中央国家重建和住房办公室国务秘书事先同意,庇护人员、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和受临时保护的外国人支付住宿费用 I. 介绍性规定 第 1 条 本规则手册规定寻求庇护者、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和受临时保护的外国人参与支付住宿费用。第二条 本条例所用词语,凡具有性别含义的,均指男性和女性。二、庇护人员和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参与支付住宿费用 第 3 条. 寻求庇护者或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在根据该法提供住宿期间,社会福利中心确定:他拥有《社会福利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19 点所指的财产(“官方公报”第 157/13、152/14、99/15、52/16、16/17 和 130/17 号) ,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法》),根据该法案,他可以支付住宿费用,他有义务按以下方式参与支付住宿费用: - 寻求庇护者,即在辅助保护下独居并拥有财产他可以负担住宿费用,有义务以其资产超过第 27 条规定的五个基地的数额参与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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