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712 根据《航行和内陆水港法》第 77 条第 2 款和第 244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109/2007、132/2007、51/2013 号和 152/ 2014)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颁布了关于内河航行船舶名称、标志和唯一识别号码分配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名称的分配方法、标记和船舶的唯一识别号(以下简称 ENI 号——唯一的欧洲船舶识别号)。 (2) 在本条例的意义上,船只不被视为船只。第 2 条 (1) 船舶的名称、名称和 ENI 编号由负责内河航行的部(以下简称部)指定。 (2) 两艘船舶不能具有相同的名称、名称和 ENI 编号。 (3) 作为本条第 2 款的例外,如果两艘船舶的名称之外有不同的罗马数字,则它们可以具有相同的名称。二、船舶名称 第 3 条 (1) 船舶拥有自己的推进装置,以及脚手架和所有浮动装置,无论是否有自己的推进装置,都被分配给内河航行船舶登记册。 (2) 船名最多可包含三个单词,且不得包含缩写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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