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能源活动许可证规则手册》和保存已签发和撤销的能源活动许可证登记册的规则手册
环境保护和能源部 1348 根据能源法第 17 条第 2 款(“Narodne novine”,第 120/12、14/14 和 95/15 号),环境保护和能源部通过《能源活动许可证条例》修订和补充规定及保存颁发和撤回的能源活动许可证登记册 第 1 条 《能源活动许可证规则手册》和保存颁发和撤销的能源活动许可证登记册活动(“Narodne novine”,第 88/15 和 114/15 号)第 6 条第 3 款修改为: »(3) 法人或自然人有义务向机构提交与其他合法的所有有效合同根据本条例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从事能源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专业资格有影响的实体。«。第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三)不得对本条第一款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争议。”第 3 条第 16 条修改为:“(l) 除本条例的规定外,机构可在简化条件下,为从事电力贸易、电力供应、天然气贸易和向活跃的贸易商和/或来自欧盟成员国的电力和/或天然气供应商供应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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