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放射与核安全研究所 1062 根据《放射与核安全法》第 32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第 34 条和第 72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141/13 号,39 /15 和 130/17) 国家放射与核安全研究所所长与建设部部长合作,发布了《关于进行电离辐射源活动的电离辐射防护条件和措施的规定》 I .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手册规定的领域 第 1 条。 (1) 本规则手册规定了使用电离辐射源进行活动时的电离辐射防护条件和措施。 (2) 本条例规定: - 电离辐射源所在的空间、装置和设施或进行电离辐射源活动的空间、装置和设施、电离辐射源、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满足的条件 -监测区域的监测方法和防止电离辐射或防止放射性污染在特别监测区域扩散的特殊规则以及控制和/或限制进入相同区域的方法 - 设计,施工条件,使用和拆除电离辐射源所在的建筑物或使用电离辐射源进行辐射的活动。...
使用电离辐射源开展活动的电离辐射防护条件和措施规则手册pdf预览版使用电离辐射源开展活动的电离辐射防护条件和措施规则手册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