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委员会 243 根据国家司法委员会法第 56 条第 5 款(“官方公报”第 116/10、57/11、130/11、13/13、28/13 和 82/ 15-以下简称ZDSV),国家司法委员会第106次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了《心理测试内容、方法和方法规则修改规则》第1条在规则手册中的内容,进行心理测试的方法和方法(“Narodne novine”第 29/2016 号 - 下称条例),第 5 条修改为: » 本条例第 3 条候选人的心理能力根据心理测试确定以下标准: a) 一般智力测试 - 标准; z = 0.00(根据测量仪器标准的平均值) 2)多维人格问卷-标准;正常值类别中的情绪稳定性(根据测量仪器的标准)c)半结构化心理访谈 - 标准;没有精神病理学偏差的迹象。” 条例第 2 条第 9 条第 2 款应修改为:“(2) 被授权的法人必须证明无法履行法官职责的意见的正当性,以指明第 5 条中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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