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 1634 根据《行政检查法》(第 15/2018 号官方公报)第 34 条第 3 款,行政部发布关于保存电子记录的内容、形式和方式的规定行政检查 一、电子记录的目的和内容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检查员和机关行政检查员(以下简称:行政检查员)、民事由机关首长授权进行检查监督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检查机关内部组织单位的负责人。第二条 在本条例中,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登记簿是指通过执行行政检查任务而获得的一组相互关联的数据,并附有相关的清单,与知识库和数字档案相联系,使数据能够被录入、审查和更新。 2) 风险是有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程度,包括有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源于被监督主体的不当行为。风险可以是:微不足道的、低的、中等的、高的或严重的。 3) 控制清单是一份包含优先事项清单的文件,作为行政监察员工作中的提醒,记录个别监督对象和监督检查对象的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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