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 年建设和空间规划部 根据《社会鼓励住房法》第 28 b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109/01、82/04、76/07、38/09、86/12、 7/13、26/15 和 57/18) 建设和空间规划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从社会激励性住房计划中获得房地产的条例 I. 一般规定 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条件,确定出租公寓和出租根据《社会鼓励住房法》(以下简称:本法)规定建造的、旨在出租并由该机构拥有的其他房屋的优先顺序的标准和程序合法转让和房地产经纪(以下简称:APN),直到他们的销售。 (2) 公寓被认为是一组用于居住的房间,带有急需的侧室,它们形成一个独立的建筑单元,并有一个单独的入口。 (3) 租户使用的建筑物内的其他房间(储藏室、车库、停车位等)可能是公寓租赁协议的标的。每个租户只能租一套公寓和最多两个停车位。 (4) 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房地产由 APN 租赁一定期限,并有可能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公开邀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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