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2070 根据《水产养殖法》(官方公报,第 130/17 号)第 14 条第 5 款,经负责环境和自然保护的部长、负责建设的部长同意,农业部长和空间规划,以及负责海洋事务的部长,通过了关于确定海洋财产水产养殖区域标准的规定 总则 第 1 条。本规则手册规定了在海洋财产上建立水产养殖区域的标准。目标 第 2 条 本规则手册的目标是: - 确保水产养殖的协调发展, - 使水产养殖活动与该地区的其他活动协调一致, - 确定确定最有利于水产养殖区域的标准,以考虑其接收能力,在创建空间计划时将考虑到这一点。排除和特殊区域 第 3 条。根据对自然条件和人为活动的分析,在以下情况下排除水产养殖区域: - 明显污染 - 城市中心、港口和工业中心等, - 卫生和卫生条件不令人满意, - 不利水动力学, - 有毒浮游植物物种大量繁殖的风险, - 密集的海上交通, - 密集的娱乐活动, - 具有更大经济重要性的地区, - 由空间规划特别法规、水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的水产养殖限制的其他领域,以及法规对环境和自然的保护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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