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减值和转换资本工具的程序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7日
HRVATSKA NARODNA BANKA 451 根据《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重整法》(“官方公报”,第 19/2015 号)第 8 条第 21 款和第 42 条第 4 款以及第 43 条第 2 款,第 9 点。根据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法(“Narodne novine”,第 75/2008 和 54/2013 号),克罗地亚国家银行行长在申请授权降低价值和资本工具转换 一、一般规定 决定主体 第 1 条 (1) 本决定更详细地规定: 1) 实施简化的股本减少,即撤回现有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工具 2) 稀释股东结构 3) 确定相关资本工具转换为常规股本工具的比率的条件。 (2) 本决定的规定适用于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根据第六章行使减值资本工具价值和转换相关资本工具的权力。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复兴法(以下简称:减少价值和转换的权力)对总部位于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信贷机构,该信贷机构已获得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的经营许可。 (3) 在适用的范围内,本决定的规定也以适当的方式适用于克罗地亚国家银行行使权力对已收到的第三国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减值和兑换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批准在第三国设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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