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养老金制度部 762 根据《劳动法》(官方公报,第 93/14 号)第 93 条第 4 款,劳动和养老金制度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修订《劳动法内容条例》的条例。工资、工资补偿或遣散费的计算 第 1 条 《工资、工资补偿或遣散费的计算内容条例》(“官方公报”,第 32/15 和 102/15 号)第 7 条第 1 款修改为:“(一)用人单位在到期日未足额支付工资、工资补偿金或遣散费的,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交两份报表,其中一份显示合计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资、工资补偿或遣散费,以及未支付的工资或部分未支付的工资、未支付的工资补偿或部分未支付的工资补偿或未支付的遣散费或部分未支付的遣散费将在规定的内容中注明姓名和姓氏和雇主授权人的手写签名,或根据管理高级电子签名的规定由该人签名,如果计算是作为电子记录制定和发布的,以及关于工资到期日的信息、工资补偿或遣散费,具有可执行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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