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局 129 根据《公开发售开放式投资基金法》第 193 条第 7 款、第 194 条第 3 款、第 197 条第 2 款和第 243 条第 4 款(“Narodne novine”no . 44/2016,以下简称:法),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以下简称:机构)在 2017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颁发设立和批准的规则》 UCITS 基金的管理及招股说明书和规则的变更 介绍性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 UCITS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程序和条件、UCITS 基金招股说明书的变更以及对 UCITS 基金招股说明书的非必要更改以及更改 UCITS 基金规则强制性内容的程序和条件。 UCITS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 2 条 (1) 管理公司连同关于设立和管理 UCITS 基金的授权请求,除了提交《投资法》第 243 条第 2 款规定的文件和数据外,还应提交法案:a) 根据该法第 19 条至第 21 条维持公司监管资本以进行管理的证明,b) 监事会和存托人同意 UCITS 基金规则的证明,根据以下规定第 195 条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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