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空间规划部 2093 根据《建筑法》第 47 条(“Narodne novine”,第 153/2013 号,20/2017 号),建设和空间规划部发布了一项关于建筑能源检查和能源认证 I. 一般规定 本条例的主题 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对建筑物进行能源检查以及对建筑物内的供暖系统、冷却系统和通风和空调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的方式和条件、这些检查报告的内容、能源认证的方法、能源证书的内容和外观以及低能源需求建筑物的标准、消耗能源和水的建筑物的能源管理方法、确定措施提高能源效率及其盈利能力。 (2) 本条例有关本条第 1 款所指的任务和程序的规定应以适当的方式适用于建筑物的独立使用单元。 (3) 对于建筑物,即建筑物的独立可用单元,未完成地板、墙壁和天花板的表面处理,非承重隔墙,该建筑物内个别住宅或商业场所的安装分布,已根据建筑法(以下简称本法)颁发了建筑许可证,并且可以根据该法颁发使用许可证(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的建筑),并且最终目的不是定义,能源等级的确定与其他非住宅建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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