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记录临时和永久扣押的物品和通过刑事犯罪获得的财产利益的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国家财产部(以下简称国家财产部)保存临时和永久没收的物品和财产利益记录的方式由被告人或其相关人员作出的有效法院决定暂时或永久没收的刑事犯罪,并由该决定移交该部保管和管理,或通知该部暂时或永久没收刑事犯罪实现的目标和财产利益。第 2 条 本条例将 2014 年 4 月 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欧洲冻结和没收犯罪物品和所得的第 2014/42/EU 号指令的规定转化为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法律秩序。工会 (OJ L 127, 29 4. 2014)。第 3 条 (1) 本条例意义上的记录保存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 (2) 暂时和永久没收的物品和因刑事犯罪获得的财产利益的记录是: 1. 不动产登记 2. 动产登记 3. 现金和有价证券登记 4. 股份、股份或商业利益登记在公司。 (3) 在第 2 段的登记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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