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根据《执行法修正案》第 45 条(官方公报,第 73/17 号),司法部长发布了《关于对禁止令的形式和内容条例的修订条例》第 1 条的条例。 《本票形式和内容规定》(《Narodne novine》,第 115/12 号)第 4 条第 1 款第 4 项第 1 分项,删除“法律授权”一词,并在其后:“执行人”,增加以下词语:“自交付给机构之日起的 60 天期限届满后,如果机构在该期限内未收到不同的法院判决”。第三款,在“债权人”后增加“原”字,删去“授权”字样。在第 6 小节中,删除“从哪个账户收取哪个”字样,并在“本金”一词之后添加“哪个被收取”字样。第二条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到部分或全部支付款项的一个或多个账户”改为:“收取的金额”。第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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