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局的要求,关于租赁公司定期报告和报告提交的内容、方法和期限的条例的修订条例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1758 根据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租赁法》(“Narodne novine”,第 141/13 号)第 76 条的规定,在 2017 年 7 月 14 日举行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租赁公司定期报告和报告提交的内容、方法和期限规则的规则》和应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的报告第 1 条关于提交的内容、方法和期限的条例租赁公司的定期报告和应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要求的报告(“国家报纸”第 57/16 号)第 3 条修改为: 1) 租赁公司有义务定期向该机构报告以下事实和情况: 1. 输入和更改在法院登记簿中输入的数据,通过提交申请并附上申请书的附件,即在提交给登记处法院之日起五天内的所有附件的请求以可见有关该文件提交日期的信息向书记官处法院,除了在法院登记册中输入的与分支机构有关的数据的条目和更改外,在大会第二次召集之前,至少在大会前 7 天向大会发出邀请,并附上议程和提议的决定,并在大会结束后,在大会召开之日起八天内提交大会接受的所有决定的会议记录,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附上明确的创始法案文本,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成员都同意以书面形式就将要作出的决定或声明他们同意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的事实,至少在预定通过日期前 7 天提交决定提案,并在 8 天内通过决定自通过决定之日起的几天内,如果公司的所有业务股份仅由一名成员或与他和公司共同持有,则在预定通过日期前至少 7 天提交提议的决定并签字会议记录起草之日起八天内通过的决定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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