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2308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2 条第 1 点(“官方公报”,第 69/09、84/11、54/13、127/13、92/14),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由不适用于 (EC) 号条例的航空人员健康状况条例颁布。 216/2008 应用领域 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确定航空人员健康状况的条件和方法,该条例 (EC) 没有。 216/2008 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共同规则和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OJ L 79,2008 年 3 月 19 日),包括其修正案。 (2) 为本条例的目的,第 1 段中的航空人员被认为是: • 跳伞者, • 运动和休闲飞机的飞行员, • 滑翔伞的飞行员, • 悬挂式滑翔机的飞行员, • 动力降落伞的飞行员,以及 •空重为 80/100 公斤的滑翔机飞行员。 (3) 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接受培训以获得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机组人员执照的学生。确定健康状况的条件和方法 第 2 条 (1) 本条例第 1 条中的人员通过根据委员会条例 (EU) 1178/2011 的条件签发的有效 LAPL 健康证明证明其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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