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区域发展和基金部 449 根据《地方和区域(区域)自治政府融资单位法》(第 117/93、69/97、33 号官方公报)第 45 条第 5 款/00, 73/00, 127 /00, 59/01, 107/01, 117/01, 150/02, 147/03, 132/06, 26/07, 73/08, 25/12, 147/14和 100/15, 115/16 ),欧盟区域发展和基金部长通过了《区域和地方欧盟项目联合融资条件和标准条例的修正和补充条例》 LEVEL 规则手册第 1 条关于在区域和地方层面从欧盟项目联合融资基金分配资金的条件和标准(“Narodne novine”第 82/15 和 15/16 号),第 4 条第 3 款,修改为:“根据资金分配的呼吁,将资金资源分配给签署了关于为实施欧盟项目分配赠款的协议(续文:欧盟项目协议)的受益人在作为本条例第 6 条计划的一部分。” 第 2 条 将第 5 条第 2 款修改为:“(2)在“竞争力和凝聚力”、“有效人力资源”、“农村发展计划”等业务计划内" 以及支持共同渔业政策和综合海事政策目标的渔业业务计划,由欧盟基金在 2014 年计划期间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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