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 1577 根据《信息获取权法》第 31 条第 5 款(官方公报,第 25/13 和 85/15 号),行政部长发布了关于类型和内容的规定确定信息使用条件的许可证 一、一般规定 本条例的适用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确定公共当局信息再利用条件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种类和内容。信息的再利用和许可类型 第 2 条。 (1) 公共当局允许通过主动发布(开放数据)或提供信息,以机器可读形式、开放格式和按照开放标准重复利用信息应用户的要求。 (2) 公共当局的每一个数据集(信息和数据结构)包含可重复使用的信息,应包含本条例规定的开放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 (3) 信息的再利用可以不受限制地被所有用户免费使用,重点是开放许可。 (4) 在正当的情况下,关于信息的类型或创建方式,或收集信息的目的,公共当局可以通过自己的或标准的开放许可(其他许可)确定再利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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