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信贷机构和国家存款保险和银行复兴机构关于存款保险和赔偿支付程序的义务的规则手册》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财政部 1896 根据存款保险法第 6 条第 7 款、第 18 条第 6 款和第 7 款、第 19 条第 6 款和第 20 条第 11 款(官方公报,第 82/15 号),财政部长发布关于修改信用机构和国家储蓄机构存款保险和银行恢复机构关于存款保险的义务和支付赔偿程序的规则 《信用机构义务条例》第 1 条以及第 17 条第 1 款第 4 点后的第 5 点中关于存款保险和支付赔偿程序的国家储蓄存款保险和银行复兴局(“Narodne novine”,第 25/16 号) ,内容为:“5) 与抵押债务人就专项定期存款达成协议,并在资金留置权持续期间限制其处置存款金额。«。第二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 1) 携带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存款人或被授权行使受偿权的人的身份证明。通过出示具有指定个人识别号码(OIB)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即财政部 - 税务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识别号码证明(OIB)和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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