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放射和核安全研究所 2186 根据《放射和核安全法》(“官方公报”第 141/13 和 39/15 号)第 40 条第 2 款,国家放射和核安全研究所所长核安全发布核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的频率、内容、范围和方法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确定了核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的频率、内容、范围和方法,以便以确保在其使用寿命期间的安全操作。第二条 本条例确定的定期安全检查的一般和特殊条件,将按照《放射与核安全法》的定义,分步实施,适用于除核电厂外的所有核设施。考虑到每个核设施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第 3 条。本条例包含符合 2014 年 7 月 8 日理事会指令 2014/87/Euratom 修订关于建立核装置核安全共同体框架的指令 2009/71/Euratom 的规定(OJ L 219, 25. 7 2014)。第 4 条 (1)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许可依据是指与核设施有关的多项监管条件,定期安全审查是对与设计有关的所有重要方面的系统评价。核设施的运行,其目的是确认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确定所有可行的措施,以达到尽可能接近现行有效标准规定的核安全水平,设计基础是根据既定标准在设计核设施(包括其升级)时明确考虑到的条件和事件范围,该范围是该设施在安全系统计划运行的情况下在不超过允许限值的情况下能够承受的范围, 工作寿命是经批准的核设施用于其预定目的的期间, 直到退役, 间歇安全的安全参考标准检查包括在定期安全检查的基本文件或用于执行定期安全检查的一套文件的框架内由研究所批准的法律规定的条件、法规和标准,核设施的安全文件包括所有文件包含证明核设施安全运行所需的信息和解释,根据现行法规和适用标准,老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设施、系统、部件或设备的特性随着时间或使用而逐渐变化. 当前的安全标准和实践是在执行定期安全检查时有效的标准和实践,老化管理是一个行动和测量系统,用于控制是否由于物体、系统、零件和设备的老化和磨损而导致退化是在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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