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交通和基础设施部 2597 根据关于载人缆车的法案第 27 条第 2 款(“Narodne novine”,第 79/07、75/09、61/11 和 22 号) /14),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经负责经济的部长事先批准,《缆车安全部件和子系统符合性评估机构条例》第 1 条。法规适用于被授权执行人员运输安全部件和缆车子系统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以及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执行合格评定机构报告的机构。第 2 条 本条例为实施 2016 年 3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缆车的条例 (EU) 2016/424 第 22 至 38 条和第 48 条建立了法律框架,并废除了指令 2000/9/ EC(与 EEA 相关的文本)(OJ L 81,2016 年 3 月 31 日)。第 3 条 (1) 负责运输的部应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授权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执行人员运输缆车安全部件和子系统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以下简称:通知身体)。 (2) 负责运输的部有权并负责确定和实施对第 1 款所述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和通知所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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