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710 根据《岛屿法》(“官方公报”34/99、149/99、32/02 和 33/06)第 10 条第 3 和第 7 款,并与道路法第 90 条(“Narodne novine”84/11、22/13、54/13、148/13 和 92/14),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行使权利的条例过桥费的豁免 第一条 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有过桥费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过桥费豁免权的条件和方式作出规定。根据《海岛法》(以下简称《海岛法》)第 10 条第 3 款,其在克尔克岛或通过船和渡轮与该岛相连的岛屿上的住所或总部。第 2 条 1) 有住所的自然人和自然人——在桥接岛上有住所的商人和法人,即在通过船和渡轮与桥接岛相连的岛上,过桥时有各类自有车辆,不交过桥费。根据以下文件获得免交通行费的权利: - 身份证/护照, - 交通许可证。 2)在岛上,即通过船和轮渡与桥接岛屿相连的岛屿上的法人实体,有权免交过桥费,证据如下: - 摘录从商业登记处, - 交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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