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使用中的公用事业计费表记录的义务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State Institute of Metrology 2618 根据《计量法》(官方公报,第 74/14 号)第 23 条第 3 款,国家计量研究所所长发布了关于保存会计市政记录的义务的规定使用措施 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保存使用计量表(以下简称计量表记录)的义务、内容和方法。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公共措施记录必须由销售热能、电力、水和燃气的法人和自然人保存。第 2 条 (1) 公用事业电表的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上,其中必须包含配电网络中或正在使用的所有电表的最新数据。 (2) 公用事业电表记录的内容必须至少包含以下数据: – 序列号, – 电表代码, – 电表制造商, – 电表类型, – 电表工厂编号(电表序列号), – 电表生产年份, – 仪表型号官方名称(型式认可), - 年度认证标志, - 认证有效期(认证期限届满/认证标志有效期至), - 仪表安装地点(消费者地址)仪表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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