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723 根据《兽药法》第 5 条、第 94 条第 6 款和第 97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及第 98 条第 6 款(官方公报,第 82/13 和 148/13 号) .) 和《农业法》第 123 条第 3 款(“Narodne novine”,第 30/15 号),农业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处理动物饲料的农民登记的条例 I. 适用范围 第 1 条。 (1) 本条例在此规定: - 从事动物饲料初级生产的农民的登记程序,包括从事水产养殖初级生产活动的实体(以下简称:初级生产者), - 农民的登记程序,除了动物饲料的初级生产活动外,在物理加工过程中,饲料使用在自有农场(以下简称:烘干机所有者)的烘干机中进行人工烘干的方法, - 在自己的农场饲养动物的农民的登记程序在农业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或含有它们的饲料混合物,包括从事水产养殖初级生产活动的实体(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农民), - 保存动物饲料初级生产者登记册(以下简称:初级生产者登记册)的方法), - 保存农场内拥有用于人工干燥饲料的烘干机的农民登记册的方法(以下简称:烘干机登记册), - 保存在自己的农场使用动物源性饲料的授权农民登记册的方法或用于饲料生产的动物的饲料混合物(以下简称:授权农民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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