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1863 年 根据《国际和临时保护法》(“Narodne novine”第 70/15 号)第 93 条第 1 款第 5 点,内政部长发布了关于表格和数据收集的规定国际和临时保护的批准程序 本条例的主体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下列文件的内容和形式: 1. 提交国际保护申请的意向证明(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2. 临时保留证明旅行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 国际保护申请人工作权利证明, 4. 离开欧洲经济区(以下简称:EEA)义务证明, 5. 经批准的国际保护证明, 6. 证明不考虑请求的实质, 7. 国际保护申请人的身份证(以下文中:申请人的身份证), 8. 寻求庇护者和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的申请和居留许可, 9. 申请和旅行证件 z和根据 1951 年 7 月 28 日《难民地位公约》签发的寻求庇护者(以下简称:护照), 10. 为移交给负责成员国的旅行证件(通行证), 11. 身份证受临时保护的外国人, 12. 受临时保护的外国人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的许可,以及保存有关国际保护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寻求庇护者、子公司外国人的数据收集的方法保护和受临时保护的外国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寻求庇护者和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的居留许可,受临时保护的外国人的身份证,寻求庇护者的旅行证件,临时持有的旅行和其他文件,登记或注销庇护住所对申请人和受保护外国人的居住地进行登记或注销登记,对申请人和受临时保护的外国人进行指纹和照片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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