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民众发出警报的程序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7日
国家保护和救援总局 1653 根据《民事保护制度法》(官方公报,第 82/15 号)第 42 条,国家保护和救援总局局长发布了关于通知程序的规定人口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向人口发出危险警报的实体和方法,以及向人口发出危险警报和通知程序、危险持续时间和危险停止的程序。二、第二条 人民警戒的对象和方法 第二条 (一)人民群众的警戒和通报,由国家民防事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民防总局)的中央机关执行。 (2) 国家行政部门协调所有参与克罗地亚共和国统一警报系统的实体的行动。第 3 条. (1) 法人 - 有义务在实际风险范围内为公民和拥有自己的警报器或警报系统的法人建立和维护警报系统的经营者被包括在共和国统一警报系统中克罗地亚。 (2) 法人 - 有义务在公民的实际风险周边建立和维护警报系统的经营者是法人: - 从事本质上可能危及公民生命和健康、物质和文化的活动的经营者货物和环境,以及大量使用环境保护领域特殊法规规定的有害物质并需要准备安全报告的人 - 拥有或管理用于生产电力和供水的蓄水池和水道 - 谁从事其性质可能危及公民生命和健康、物质和文化资产和环境的活动,并在工业区内经营,根据负责环境保护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威胁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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