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 1804 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法》(官方公报,第 80/13 和 14/14 号)第 4 条,经济部长发布压力设备条例第一章.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第1条 (1)本条例适用于最高允许压力PS大于0.5bar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设计、生产和合格评定。 (2) 本条例不适用于: - 由管道或管道系统组成的管道,用于分配任何流体或物质,进出设施(陆上或海上),从并包括最后一个关闭装置位于在安装范围内,包括专为管道设计的所有附件。此豁免不适用于标准压力设备,例如减压站或压缩机站中的标准压力设备 - 供水、分配和排放管道和相关设备以及系统的主要部分、压力隧道、水力发电装置的压力轴以及与它们一起使用相关的特殊附件 - 简单压力容器条例所涵盖的简单压力容器 - 喷雾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容器,装有压缩、液化或加压气体,有或没有液体、糊状物或粉末,并且具有用于分散形式中的内容物的阀门;固体或液体颗粒在气体、泡沫、糊状物、粉末或液体中的胶体溶液); 《喷雾器条例》适用的对象; - 下列法律规定的用于车辆操作的设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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