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量研究所 1838 根据计量法第 43 条第 5 款(官方公报,第 74/14 号),国家计量研究所所长发布了关于用作测量容器的瓶子的计量要求的规定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用作测量容器的瓶子的计量要求。 (2) 本条例适用于通常称为瓶子的容器,由玻璃或其他材料制成,其强度和形状稳定性提供与玻璃相同的计量保证,如果:用于储存、运输或输送液体, - 标称体积为 0.05 升至 5 升, - 具有可用作测量容器的测量特征(形状和生产均匀性),即填充到指定的水平或其峰值体积的确定百分比,可以以足够的准确度测量含量。 (三)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容器,称为计量容器。第 2 条:根据本条例,理事会指令 75/107/EEC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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