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 583 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法》(官方公报,第 80/13 和 14/14 号)第 4 条,经济部长通过《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 1 条 范围 (1) 本条例适用于建筑物中永久使用的电梯,其目的是运输: - 人员, - 人员和货物, - 仅货物,如果承运人的设计使人可以进入电梯没有困难,并且如果它配备了位于承载器中或承载器中的人可以触及的控制装置。 (2) 本条例也适用于附件 III 所列的电梯安全部件。在第一段的电梯中使用。 (3) 本条例不适用于: - 速度不超过 0.15 m/s 的起重设备, - 建筑工地的起重机, - 缆车,包括缆车, - 专门用于军事或警察目的的升降机, - 制造可以进行工作的起重装置, - 矿井中的起重装置, - 用于在艺术表演期间提升表演者的起重装置, - 安装在运输工具中的起重装置, - 连接到机器并专门用于进入工作站的起重装置,工作场所,包括机器维护和检查点, - 使用齿轮齿条驱动的运输工具, - 自动扶梯和机械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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