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和救援总局 1655 根据《民事保护制度法》(官方公报,第 82/15 号)第 84 条第 2 款,国家保护和救援总局局长发布内容、形式规则民防系统中证人巡视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第一条本条例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救援总局权限内民防系统巡视检查记录的内容、形式和方式。 (以下简称:记录)。第 2 条 (1) 执行的检查和采取的措施的登记册由高级民防检查员、民防检查员、高级消防检查员和消防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分别保存年度,以电子形式。 (2) 依民防制度法第76条第3项规定,临时在多个区域单位范围内执行监察的监察员,分别记录所执行的监察。督导期间的区域单位。 (三)在当年的第一个工作日,督察员有义务以电子形式填写《记录簿》数据,并有义务在年度内定期填写个人督查数据,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记录的数据的监督和知识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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