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安全检查监督条例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航运、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815 根据《海商法》第 1021 条第 3 款第 10 款(“官方公报”第 181/2004、76/2007、146/2008、61/2011、56/2013 号和 26/2015 ) 和《海上船舶和港口安全保护法》(“官方公报”第 124/09 和 59/12 号)第 56 条第 1 款第 2 款,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关于修订航行安全检查监督航行条例第 1 条的条例 航行安全检查条例第 59 条(“官方公报”第 39/11、112/14、33/15、86/15 号) ),在第 2 款之后增加第 3 和第 4 款,内容如下: »(3) 符合本条例附录 XXXVI 中的安全保护标准之一的船舶也将接受检查。 (四)本条第 3 款规定的船舶检验的有效性,根据外国船舶抵港数据进行核查。” 第 2 条在附录 XXXV 后增加附录 XXXVI,内容如下:“附录 XXXVI 标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与第 59 条第 3 款有关。) 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标准: - 船旗状态在《巴黎备忘录》黑名单上的船舶 - 拥有 10 个港口中的至少一个港口的船舶公告清单上缺少或缺少有关安全级别的信息 - 从到达公告开始,一直停留在 10 个港口之一的船舶,并且该港口位于战区 - 曾经在港口停留过的船舶过去两年,由于区域 PSC 备忘录(PMOU、TMOU 和 USCG)缺乏安全保护 - 报告船上有偷渡者的船舶 - 成为欧盟成员国、第三国和其他相关机构报告的主题的船舶安全运输的合法权益的船。...
航行安全检查监督条例修订条例pdf预览版
航行安全检查监督条例修订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