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贷机构和国家存款保险和银行复兴机构在存款保险方面的义务和支付赔偿程序的规则手册
财政部 759 根据《存款保险法》(官方公报,第 82/15 号)第 6 条第 7 款、第 18 条第 6 和第 7 款、第 19 条第 6 款和第 20 条第 11 款,财政部长就存款保险和赔偿支付程序中的信用机构和国家机构储蓄存款保险和银行重建的义务发布了条例 I. 共同规定 第 1 条。 (1) 本条例更详细地规定了以下内容: 1) 为确定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和受益所有人的资金数额而保存记录的方式,如果约定存款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和为他人的账户保管账户(存款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 6 条第 3 款,2) 信贷机构有义务向国家储蓄存款保险局提供的文件的范围、形式和内容根据该法第 18 条第 6 款,3) 内容的银行(以下简称:机构)的复兴和重建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情况下,存款人有义务向机构提交的请求,以及被视为基本生活费用的金额和支付基本生活费用所需的适当资金数额, 4) 第十九条提交报告的形式、内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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