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309 根据《保理法》(“Narodne novine”第 94/2014 号)第 21 条第 7 款,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在 2015 年 2 月 6 日举行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保理公司开展活动的条件和方法规则》总则第1条。 (1)本条例更详细地规定了保理公司开展活动的条件和方式。 (2) 本条例第 2 条第 3 点所指的保理公司有义务适用本条例。术语和定义 第 2 条 就本条例而言,上述术语和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1. 法律——保理法(第 94/14 号官方公报); 2. 机构——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3. 保理公司——该法第 20 条定义的保理公司、该法第 59 条定义的另一成员国的保理公司、第三国保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和第 61 条所指的另一成员国的保理公司法律; 4. 保理服务的使用者——本法第 11 条规定的供应商(反向)保理业务中的供应商或买方; 5. 客户——作为保理对象债务人的商业实体; 6. 供应商——作为保理对象债权人的商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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