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563 根据《公开发行开放式投资基金法》(“Narodne novine”,第 16/2013 和 143/2014 号)第 155 条第 3 款和第 156 条第 3 和第 4 款,克罗地亚语金融服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 2015 年 2 月 27 日举行的行政会议上,通过了《UCITS 基金份额发售条件条例》第 1 条(第 2 条)的修订条例(1) 对 UCITS 基金发售条件条例(官方公报,第 100/2013 号;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进行了修改,使其内容如下: “(2) 在签署之前对于本条第 1 款所指的合同,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尽职调查: 1. 确定本条第 1 款所指的法人实体具备执行 UCITS 基金份额发行业务的人员和组织资格, 2. 确定本条第 1 款所指的法人实体拥有适当、高质量和有效的必要资源3. 确定本条第 1 款所述法人实体的雇员或工作人员将从事 UCITS 基金份额的发行业务,符合第 3 条规定的条件。...
关于修订 UCITS 基金份额发售条件规则手册的规则手册pdf预览版关于修订 UCITS 基金份额发售条件规则手册的规则手册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