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养老金制度部 666 根据《劳动法》(“官方公报”第 93/14 号)第 201 条第 5 款,劳动和养老金制度部长发布了关于交付程序和保留方法的规定集体协议记录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向国家主管机构提交集体协议或其变更的程序以及集体协议及其变更记录的保存方式。第 2 条。 (1) 每份集体协议和集体协议的每一次变更(修改、修正、取消或更新)都必须根据适用的领域,提交给负责劳动事务的部门或国家行政部门县办公室,或萨格勒布市负责劳动事务的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2) 适用于克罗地亚共和国领土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的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的修订应提交劳动事务部,所有其他集体协议或其修订应由提交给该县的国家行政办公室,即萨格勒布市负责劳动事务的办公室。第三条 集体协议或者集体协议的变更,应当自集体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由集体协议的第一名当事人或者解除集体协议的一方报送备案。或更改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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