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252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2 条第 1、2 和 5 点(“官方公报”,编号 69/09、84/11、54/13、127/13 和 92 / 14),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了跳伞条例第 1 部分一般规定适用范围第 1 条。(1)本条例规定:a)跳伞的性能,b)使用和降落伞的维护,c) 伞兵的培训、考试、获得许可证和授权,以及 d) 经批准进行伞兵培训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必须满足的条件。 (2) 本条例的条文,是指旨在进行跳伞和以营救航空器机组人员为目的的跳伞。 (3) 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为克罗地亚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内政部的需要而进行的跳伞。术语和缩略语 第 2 条 (1)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机场:陆地或水上的一定区域(包括所有设施、装置和设备),全部或部分用于移动、着陆和飞机停留,2. 启动降落伞:启动降落伞打开过程的动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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