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正克罗地亚公民旅行证件的形式和记录以及签发和领取已签发护照的方法的条例的条例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内政部 2237 根据克罗地亚公民旅行证件法第 20 条第 2 款和第 49 条(“官方公报”,第 77/99、133/2002、48/2005、74/2009 和 82/ 2015 年),内政部长在第 14 条中通过了《克罗地亚公民旅行证件的形式和记录规则以及已生成护照的交付和收集方法第 1./2010 和 85/2015 条的修正规则》。 a、在第2款之后增加第3款和第4款,内容为:“申请人希望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给他护照的,应当到他所在的警察局领取护照。提交签发申请,即他提交签发护照申请的派出所。获准进行旅行证件技术准备的法人实体有义务确保在本条第 3 款所述期限内将护照交付给警察局。第二条 本条例自在《新民粹报》上公布之日起第八天生效。号码:511-01-152-79519/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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