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养老金系统部 669 根据《劳动法》(官方公报,第 93/14 号)第 72 条第 8 款,劳动和养老金系统部长发布了关于健康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期限的规定夜班工人 第 1 条 (1) 本条例为保护夜班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除《劳动法》第 72 条第 4 款所指的夜班工人外,确定健康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期限。根据工作时间表作为夜班工人工作的工人,只有在事先确定健康状况后才能工作的工人,确定身体状况的方法,必须确定身体状况的期限重复,以及出具健康证明的内容和方法。 (2) 本条例中使用的具有性别含义的术语是中性使用的,并平等地指代男性和女性。第 2 条 (1) 根据工作时间安排从事夜间工作的工人,只有在事先确定其从事夜间工作的医疗能力(以下简称:医疗能力)。 (二)本条第一款所称医疗能力,由夜班工作开始前和夜班工作期间的体检确定,不迟于夜班工人连续夜班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检。 , 并在职业医学专科医生对其进行评估的期限届满之前,根据对工人工作的风险评估,除夜班工人从事具有特殊工作条件的工作的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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