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8日
银行和信托公司条例 CH.316 35 银行和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条例 S.I. 12007(第 24 节) 2007 年 1 月 8 日生效 1. 这些条例可以被称为银行和引文。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条例。二、(一)本条例解释。金融和企业服务提供商是指根据《服务提供商法》获得的金融和企业许可;通道。 369. 特别董事是指声誉良好的人(不一定是巴哈马居民),还拥有至少五年的信托管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信托管理应包括法律、金融、商业中的一项或多项,或会计;与该法案相关的学科中的投资管理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 Ch. 316. 监管法;交易与金融章节中的含义相同。 368. 交易报告法。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本条例中使用的任何没有定义的术语应具有赋予该法案中这些术语的相同含义。 3. (1) 私人信托公司免于豁免。如果 (a) 符合法案第 2 节中私人信托公司的定义,则符合法案第 3(2) 条的要求; (b) 它有一份按照附表 1 规定的形式指定的个人或个人作为与该公司有关的指定人或指定人的单一指定文书; (c) 不招揽信托业务。 LRO 12008 巴哈马成文法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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