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81年04月08日
法律专业第 64 章 39 律师公会(纪律处分程序)条例 S.I. 211981(第 40 节) 1981 年 4 月 8 日生效 1. 这些条例可被称为律师公会引证。 (纪律处分程序)条例。初步 2. 在本条例中的解释。投诉是指根据《法案》第 28 条对律师和律师或注册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提出的投诉;听证是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 I 部分进行的听证,或理事会根据其第 II 部分(视情况而定)进行的听证;当事人是指诉讼的当事人;程序指委员会的程序。第 I 部分针对法律顾问、律师和注册合伙人的投诉 3. (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投诉应由投诉人以表格 1 的形式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连同一份投诉人在表格 2 中的宣誓书,陈述投诉人支持其投诉所依据的事实。 (2) 如果投诉是由书记官长提出的,并且是基于司法程序中的披露,则该投诉可以代替投诉人的宣誓书,并附有经过认证的诉讼记录。 4. (1) 在确定投诉是否应根据法案第 28(2) 条提交纪律委员会之前,理事会可要求投诉人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进一步信息和文件,如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提供投诉表格和支持宣誓书。表格 1. 表格 2. 市议会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的投诉详情。巴哈马原始服务法 2001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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