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杂项)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84年09月20日
CH.211 202 DEFENSE 失去一只脚的所有脚趾 失去一个拇指指骨 失去食指 失去大脚趾 在未指定的任何伤害的情况下,除食指外的任何其他手指的损失超过应支付赔偿的该百分比在永久性完全残疾的情况下,与受伤造成的收入能力损失成比例。这种收入能力的丧失应由部长根据国防军医疗官的建议确定。 S.I. 481984 国防(杂项)条例(第 203 节)开始于 1984 年 9 月 20 日引文。一、本规例可引称为《国防(杂项)规例》。低飞。 2. (1) 就国防法第 48 条而言,飞行高度低于第 (2) 款规定的地面或水面高度,或航空器运营当局应规定的其他最低高度,被禁止,除非 (a) 在起飞、着陆、准备着陆或迫降时; (b) 当天气需要时; (c) 在涉及地面或水上合作的演习中需要时; (d) 使馆需要时; (e) 经上级授权授权飞行的官员特别授权时; (f) 经部长批准并为培训目的在部长批准的区域内进行时。巴哈马成文法 2001 年国防 CH.211 203 (2) 规定高度应为 (a) 在固定翼飞机的情况下 (i) 总重量平均为 12,500 磅 2,000 英尺,和 (ii) allup 重量为 12,500 磅或更少 1,000 英尺; (b) 对于 500 英尺的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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