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 CH.194 6 S.I. 751965 S.I. 281966 S.I. 391976 电力(新普罗维登斯)规则(第 58 节)开始日期 1985 年 4 月 1 日 标题。 1. 本规则可称为电力(新普罗维登斯)规则,仅适用于整个新普罗维登斯岛。解释。 2. (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供应区指包括天堂岛在内的整个新普罗维登斯;承办商指持有根据本规则发出的一般牌照的电业承办商;公司指巴哈马电力公司;电气规范是指加拿大标准协会的加拿大电气规范的第一部分,当时有效并经不时修订;电工是指持有根据本规则颁发的受限许可证的人;单位是指等于一千瓦时的电能单位。 (2) 本规则中使用且未另行定义的任何技术术语或表达应具有电气规范赋予的含义,否则应具有英国标准机构发布的电气工程术语表中的含义。 3. (1) 电力应在供电区域内以下列声明的电压供电,仅受下文规定的约束 (a) 11,000 伏、7,200 伏和 2,400 伏、三相、60 次循环的高压配电; (b) 三相、60 次循环、115200 伏和 120208 伏、4 线(中性线接地)和单相 115230 伏和 120244 伏、3 线、60 次循环的低压分布,具体取决于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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