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制条例(进出口)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56年10月01日
交易所管制条例 CH.360 47 附表 上述证券的持有人并非居住在规定地区之外,根据我们所知的事实或我们所做的调查,我们确信并非以某人的名义持有该证券居住在这些领土之外。交易所管制条例(规定证券)令 G.N. 22.91956(第 17 条)生效 1956 年 10 月 1 日 《外汇管制条例》第 17 条适用于资本金、股息或利息以加元或美元支付的证券,或持有人可选择要求以其中任何一种货币支付任何资本金、股息或利息。外汇管制条例(进出口)令(条例 21 和 31)于 1956 年 10 月 1 日生效 1. 外汇管制条例第 21 条适用于进口到巴哈马的票据,适用于在任何时候都是或曾经是英国或英国任何部分的法定货币。 2. 上述第 21 条第 (1) 款的规定免除 (a) 由境外某地乘坐任何船舶或飞机前往巴哈马的旅客携带或携带行李进入巴哈马上述第 21 条适用的巴哈马纸币,价值不超过 50 英镑或 140 美元; G.N. 22.91956 G.N. 2.51959 G.N. 26.101959 G.N. 1.21963 G.N. 3361964 S.I. 95196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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