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规则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65年07月21日
儿童身份 CH.130 3 第 130 章儿童身份 根据 1956 年合法性法案制定的辅助立法 合法性规则(第 13 节) G.N. 1781958 OG 1965 年 7 月 31 日生效 1965 年 7 月 21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合法性简称。 2.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规则。要求该法案是指合法性法案;律师是指律师和律师。 3. 根据该法第 4 条提出的请愿书,除了说明请愿人所依赖的理由外,还应说明请愿人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及其母亲的婚前姓氏,如果请愿人已知,则应说明以他出生证明书上所载姓名以外的姓名,该事实须在呈请书及任何据此作出的法令中述明,并须在登记处存档。 4. 请求应由请求人出具的誓章支持,以核实其亲身知晓的事实并拒绝相信其他事实的真实性。誓章应与呈请书包含在同一文件中,并应在其脚下或结尾处。 5. 申请提交后,请愿人应将申请通知提交给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在八天内对申请提出出庭。 6. 在总检察长出庭的时限届满后,请愿人应向总检察长发出一份申请,要求指示除总检察长以外的其他各方应收到申请。请愿书。支持宣誓书。发出通知。方向。巴哈马成文法 LRO 12002 CH.130 4 儿童的身份 此类申请应得到一份宣誓书的支持,该宣誓书应列出所有可能受到申请人合法性影响的人的详细信息,以及他们与申请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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