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和恐水症预防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动物传染性疾病 CH.246 5 2. 任何人不得从欧盟任何成员国向巴哈马进口任何活禽或任何源自家禽的产品。禁止进口活禽和家禽产品。狂犬病和恐水症预防条例(第 33 条) 1965 年 6 月 19 日生效 1. 本条例可称为狂犬病和恐水症预防条例。不适用于熟肉或罐头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 G.N. 401953 要求狗是指犬科或猫科的任何成员。三、(一)从巴哈马境外任何地方抵达巴哈马的犬只,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外,不得在巴哈马境内任何港口或地点降落。 (2) 除非在该犬只抵达巴哈马时向政府兽医出示并留下一份由在该国执业的合格兽医签署的书面证明,否则任何犬只不得如此上岸。该犬只的登船地点证明 (a) 该兽医已在该犬只登船后 24 小时内亲自检查该犬只,并确信该犬只没有传染性或传染性疾病的症状; (b) 上述犬只在接受检查前至少 10 天至 9 个月已接种狂犬病疫苗,但如果任何犬只抵达巴哈马,并附有动物疾病控制局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证明部长认可的主管当局有权签发该证明,证明该犬只在该证明日期之前的 12 个月内从未在上述 12 个月内出现过案件狂犬病,除了 LRO 12008 巴哈马 CH 成文法之外没有其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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